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高** 职务: 店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北侧安全出口指示灯不亮 ,现场检查记录、视频、音频、询问笔录。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 详见缴款通知书 , 账号 无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天津市南开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年6月9日
市属委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