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8月9日凌晨2时左右,位于红桥区北营门地道附近,天津市市管桥梁安全设施提升改造工程(第二批)—金华桥中孚桥新红地道等桥梁栏杆提升改造项目施工3标段施工项目现场,一名工人站在河北大街辅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道路东侧防护栏外路基上进行桥梁栏杆补漆作业过程中,坠落至河北大街辅路(由北向南)机动车道(坠落高度约1.5米)后昏迷,至今完全依赖护理。直接经济损失80.5万元。
红桥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8月29日接到事故举报,接报后立即展开初步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红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总工会、公安红桥分局为成员单位,成立了天津市市管桥梁安全设施提升改造工程(第二批)—金华桥中孚桥新红地道等桥梁栏杆提升改造项目施工3标段“8.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天津市起航钢铁有限公司,事故项目的桥梁栏杆供应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结构制造等;营业期限:2021年3月17日至长期;营业场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团王线与庞家庄道口交口处西500米;登记机关: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2年2月22日。
2.天津环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等;营业期限:2020年12月16日至长期;营业场所:天津市红桥区保康中道与咸阳北路交口西北侧正融科技大厦1号楼1104-339;登记机关: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0年12月16日。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孙某地,天津市起航钢铁有限公司对天津市市管桥梁安全设施提升改造工程(第二批)—金华桥中孚桥新红地道等桥梁栏杆提升改造项目施工3标段材料供应负责人。
2.侯某鹏,天津环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天津市市管桥梁安全设施提升改造工程(第二批)—金华桥中孚桥新红地道等桥梁栏杆提升改造项目施工3标段防护栏补漆作业负责人。
(三)事故受伤人员情况
郑某江,男,34岁,籍贯河南省内黄县。
(四)事故相关施工情况
本起事故涉及一项施工内容,为天津市市管桥梁安全设施提升改造工程(第二批)—金华桥中孚桥新红地道等桥梁栏杆提升改造项目施工3标段防护栏补漆作业,由天津市起航钢铁有限公司材料供应负责人孙某地联系天津环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鹏,要求后者派施工人员于8月8日晚对防护栏补漆作业。双方因经常合作,未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侯某鹏在微信群招施工人员,郑某江应招进入现场施工。
一、事故发生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9日凌晨3时左右,位于红桥区北营门地道附近,天津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的道路交通设施安装项目现场,施工人员郑某江站在河北大街辅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道路东侧防护栏外路基上进行防护栏补漆作业过程中,坠落至河北大街辅路(由北向南)机动车道(坠落高度约1.5米)后昏迷。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120到现场后将郑某江送往天津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重伤。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郑某江站在1.5米高的防护栏外路基上进行作业过程中坠落至地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缺失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单位未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及时报告,经调查确定为企业漏报。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天津市起航钢铁有限公司,作为施工作业的发包方,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于本起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情况为1人重伤,企业未在24小时内报告事故属漏报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天津市起航钢铁有限公司不予处罚,由天津市起航钢铁有限公司落实整改事故隐患。
2.天津环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由于本起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情况为1人重伤,企业未在24小时内报告事故属漏报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天津环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予处罚,由天津环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落实整改事故隐患。
(二)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1.孙某地,作为材料供应负责人,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施工承包单位天津环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孙某地主动协调各方与伤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建议对孙某地不予处罚,由孙某地本人负责落实整改事故隐患。
2.侯某鹏,作为施工作业的负责人,未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侯某鹏在郑某江住院期间主动承担医疗费用,积极配合与伤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建议对侯某鹏不予处罚,由侯某鹏本人负责落实整改事故隐患。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为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深刻汲取本起事故的教训,以此为鉴,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1.天津市起航钢铁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施工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2.天津环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落实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范围应覆盖全体管理人员和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确保新入场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加强对项目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全力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市属委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