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天津市红桥区供水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红桥区住房建设委根据《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红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起草了《天津市红桥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6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附件:天津市红桥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李红军;联系电话:022-86516880
政务邮箱:hqqptb86516880@163.com
天津市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3年5月25日
天津市红桥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意识。
1.6 应急预案体系
天津市红桥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级供水应急预案和区内供水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1)区专项应急预案。红桥区人民政府为应对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并纳入区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区内供水单位应急预案。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为应对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成立天津市红桥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住房建设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住房建设委主任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落实区政府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本区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伤员救治、交通疏导、群众安置、维护稳定、桶装水瓶装水供应和排水等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级层面开展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天津市红桥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委,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建设委主任兼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红桥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红桥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支撑文件;督促、检查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住房建设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施工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排水工作;协调联系有关单位开展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供电、通信设施抢修工作,协调供水单位做好居民和单位临时用水的供给保障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发布供水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区委政法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化解因供水突发事件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区应急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在供水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影响范围、影响人数等,启动《天津市红桥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应响应程序,提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系市气象局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针对市场物价开展监控,必要时配合市发改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区商务局: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桶装水、瓶装水等的调拨供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众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并恢复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
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不含企业)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依据临时救助制度开展急难生活救助,协调市民政局做好死亡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对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供热以及燃气等设施进行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公安红桥分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加强社会面治安管控,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组织群众疏散。
红桥交警支队: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疏导,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抢险救援道路畅通。
区生态环境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对环境恢复提出建议措施。
区卫生健康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组织和指导本区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
区网信办: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做好涉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网络谣言等有害信息处置。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供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建本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开展日常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工作;确定供水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做好相关供水应急物资的组织生产、储备和调拨工作。参与并协助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做好伤员救治、交通疏导、群众安置、维护稳定、桶装水瓶装水供应等群众生活保障性善后处理工作。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参与并协助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区域的电力供应及抢修工作。
自来水集团第一营销分公司、自来水集团第二营销分公司:负责组织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应急抢险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由区人民政府、相关成员单位、相关供水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立即报请市指挥部协调处置。
根据需要聘请市指挥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或本区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为事件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2.6 供水单位应急组织
2.6.1 城市供水单位
各城市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落实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演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区指挥部的部署,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2 二次供水工作
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巡查,预防水质污染事件发生;与设备生产单位建立联系,做好应急处置保障工作。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为有效防控供水突发事件,做好风险评估,建立完善日常水质监控机制。
(1)各城市供水单位做好供水水源、输水工程的安全防护、水质监测和水源调度工作,预防和减少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发生。
(2)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各城市供水单位加强对供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监测,为全区供水提供保障。
(3)供水单位化验室对供水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和监控,随时掌握水质动态,预防水质突发事件的发生。
(4)供水单位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控,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5)供水单位严格化学危险品管理,水厂化学危险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加氯系统设置氯泄漏报警、吸收装置。
(6)供水单位加强对供水调度、自动控制等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避免遭受入侵、失控和损毁,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7)区指挥部依托天津市城区供水水质监测网各监测站,开展供水水质监测,强化供水行业水质督察,并为水质突发事件的早期预警提供水质信息。
(8)区指挥部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短期内能够整改的,立即消除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3.2 预警
3.2.1 预警发布和解除
按照本预案事件分级,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红色预警:
①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20%以上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②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2)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橙色预警:
①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10%-20%(大于等于10%小于2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②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黄色预警:
①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10%(大于等于5%小于1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②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蓝色预警:
①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以下的供水缺口,可能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②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本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市水务局进行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水务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发布;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法转发市水务局发布的预警信息;依法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转发至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层级转发。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会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按照《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市水务局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法依规转发市水务局发布的预警解除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通过公告、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
3.2.2 采取应对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措施:
(1)区指挥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供水突发事件情况的监测和预警;
(2)区指挥部及相关供水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供水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供水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的准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5)相关供水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6)区指挥部组织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7)区指挥部、相关供水单位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即将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涉及的供水单位要立即向市水务局和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各城市供水单位同时报送市水务局。
对于供水水源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区指挥部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4.1.2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供水水源发生突发事件,各城市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自来水集团等相关单位召开紧急会商会议,研究应急水源的应对措施。
4.2.2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
4.2.3 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根据危害程度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指挥部。
4.3 分级响应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三级响应:
(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指挥部启动市级一级、二级响应,区指挥部启动区级一级响应。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全部上岗到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二级响应: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启动区级二级响应,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区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副总指挥,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全部上岗到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在市指挥部指导下,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三级响应: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启动区级三级响应,设立现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区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副总指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全部上岗到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在市指挥部指导下,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 处置措施
4.4.1 区指挥部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做好应急响应期间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监测;
(2)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3)组织供水单位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4)启用供水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5)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供水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6)结合供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特别做好老年人疏散、转移、安置和桶装水瓶装水供应等保障服务工作。
(7)区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 城市供水单位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指挥部。
(2)当供水水源出现问题,需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前,做好水源切换方案的制定和措施落实,并根据市、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水源切换,并做好应急事故处置和应急供水工作。
(3)当城区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做好有关水厂水量、水压的调度;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4)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立即上报市、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电力部门,并做好应对措施的落实。
(5)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
(6)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7)当生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时,立即切断信息通道,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加强防范。
4.4.3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市、区指挥部办公室。
(2)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当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保护现场,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通知相关用户。
(4)对被污染的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恢复供水。
4.5 新闻报道与发布
区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区委宣传部负责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区级层面配合做好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5.2 区委网信办配合做好网络舆情监测预警,统筹指导涉事单位做好研判处置及舆论引导工作,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配合公安红桥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4.6 应急结束
4.6.1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市级层面宣布应急结束,区指挥部同步宣布本区应急响应结束。
4.6.3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善后处置
5.1 修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修复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证企业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5.2 调查评估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级别,区人民政府组织参与处置的各部门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举措,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市人民政府。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区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较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配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做好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5.3 善后处置
5.3.1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
5.3.2 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供水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补偿或赔偿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依托辖区供水企业等单位组建区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各城市供水单位根据供水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组建供水单位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队伍。
6.1.2 各级应急处置队伍要保持工作状态,服从市、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6.2 物资保障
6.2.1 各供水单位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提供物资保障。
6.2.2 各供水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应急物资保障情况。
6.2.3 各城市供水单位储备的应急抢险物资应服从市指挥部、区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市指挥部、区指挥部所调用的抢险物资,由市或区财政给予补偿。
6.3 设施保障
加强对供水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进行供水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6.4 通讯保障
建立和完善通讯网络,执行相应的通讯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通讯联系畅通。按照应急保障要求组织通讯试联试通。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机构成员、供水单位负责人和抢险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快捷、反应迅速。
6.5 资金保障
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区人民政府保证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承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提出,列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 培训和演练
7.1 技术培训
7.1.1 区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对水质检测、管网抢修、特种设备操作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
7.1.2 供水单位要将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纳入全年培训计划,并抓好组织和落实。
7.2 应急演练
结合本区供水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本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各供水单位定期组织对水源污染、火灾、爆管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城市供水: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或个人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的行为。
二次供水:指因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将城市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供水的方式。
8.2 责任与奖惩
8.2.1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8.2.2 区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和各城市供水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问题整改。
8.2.3 对在供水应急保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8.3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的解释工作由区住房建设委承担。
8.3.2 各城市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水务局备案。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部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方案,并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8.3.3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市属委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