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桥区政务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场景建设工作方案(2025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24号),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我办积极组织相关部门深度挖掘,进一步梳理高频事项, 拓展“高效办成一件事”应用领域,优化重点事项业务流程,现制定《红桥区政务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场景建设工作方案(2025版)》,请各部门在各业务环节抓好落实,形成常态化服务机制。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部分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进行优化,精简材料,缩短时限,全面提升办事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流程
(一)咨询
各责任部门帮办服务及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做好“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事项的咨询工作,解答企业和群众关于高效办成一件相关问题并做到一次性告知。
(二)接件
各责任部门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事项中“一次性告知清单”和“审查要点”审核相对人提交的全部纸质版材料,有问题的告知相对人进行修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窗口接件并告知当事人承诺办结时限。
(三)受理
各责任部门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初审过的全部材料进行分类,同时交给相关后台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把关和监督,对接受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于审批过程中现场踏勘、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进行同步办理。
(四)批准/发证
各责任部门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后台送达的各项准予行政许可材料(证照或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及时告知相对人携带“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准予行政许可材料或打包进行邮寄。
三、场景类别、条件、要件材料及牵头部门
(一)开办体育场馆(牵头部门:红桥区审批局)
1.并联事项:
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户外广告及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许可--户外广告设施许可(不含公交候车亭附属广告及公交车体广告设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办理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场所,应当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含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其他等。
(3)设置游泳池的场所,应当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3.要件材料:
(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应在有效期内);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制);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非承诺制);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由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资格的机构出具的相关卫生检查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报告)。
(4)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申请书;
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平面位置图及现状彩色照片两张(规格:210mm×287mm A4纸);
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
计算机绘制的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昼、夜各两张(规格:210mm×287mm A4纸);
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牌匾)建筑座落位置示意图;
与产权人签订的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涉及影响法定相邻关系的,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
(二)开办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牵头部门:红桥区审批局)
1.并联事项
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户外广告及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许可--户外广告设施许可(不含公交候车亭附属广告及公交车体广告设施)。
2.办理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3.要件材料
(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应在有效期内);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申请书;
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平面位置图及现状彩色照片两张(规格:210mm×287mm A4纸);
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
计算机绘制的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昼、夜各两张(规格:210mm×287mm A4纸);
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牌匾)建筑座落位置示意图;
与产权人签订的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涉及影响法定相邻关系的,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
(三)开办药店(牵头部门:红桥区市场监管局)
1.并联事项:
企业设立登记;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户外广告及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许可--户外广告设施许可(不含公交候车亭附属广告及公交车体广告设施)。
2.办理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2)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3)经营医疗器械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
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3.要件材料:
(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应在有效期内);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质量管理机构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学历、工作经历相关材料;
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任职文件;
经营药品的方式和范围相关材料;
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以及陈列、仓储等关键设施设备清单;
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相关材料。
(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
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目录;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
(4)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申请书;
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平面位置图及现状彩色照片两张(规格:210mm×287mm A4纸);
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
计算机绘制的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昼、夜各两张(规格:210mm×287mm A4纸);
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牌匾)建筑座落位置示意图;
与产权人签订的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涉及影响法定相邻关系的,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
(四)人口管理证件联办服务(牵头部门:公安红桥分局)
1.并联事项:
身份证办理;护照办理。
2.办理条件:
(1)身份证办理,年满16周岁公民需自出生日期60个月(5年内)申领。未满16周岁公民需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2)护照申领,仅限于中国公民申请,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事由,因非公务原因出国,包括留学、探亲、旅游、商务、酒业等。
3.要件材料:
(1)首次申领:本地户籍,需携带户口簿。外省市户籍,需携带户口簿;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等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
换领:需携带原居民身份证(可选材料包括天津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学生证等)。
补领:需携带居民户口簿(对于无法提供居住证明的情况,可签署《异地换补领承诺书》直接办理)。
(2)护照申请: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未满十六周岁的,需要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提交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现役军人,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换发普通护照时,需要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补发普通护照时,需要提交原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的情况说明;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还需提交损毁的普通护照。
申请普通护照加注时,需要提交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有效普通护照、居民身份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加注,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五)涉路施工安全审查许可服务(牵头部门:公安红桥交管支队)
1.并联事项:
涉路施工联合审批;涉路施工安全审查许可事项业务办理。
2.办理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区管城市道路、县乡公路的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不含同时占用市区两级道路、跨区施工、地铁桥梁等重点项目涉路施工)
3.要件材料:
(1)涉路施工交通组织方案。材料准备要点:须含施工交通组织文字方案、地理位置图;现场(现状道路)照片;涉路施工交通组织示意图(含道路原状横断面示意图、施工期间横断面示意图);施工导行交通设施设置图(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4-2017)》);施工现场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说明;施工现场交通维护人员岗位设置说明;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值班表及联系方式;加盖工程建设单位公章。
(2)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申请表。
(3)市交通运输委、市公用事业局开具的涉路施工许可或道路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出具的文字说明。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牵头部门:医保红桥分中心)
1.并联事项:
异地就医备案;医疗费用垫付报销。
2.办理条件:
人员为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3.要件材料:
(1)异地就医备案
1)可通过津医保APP线上办理
2)可前往医保红桥分中心线下办理,需要携带:
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本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应提供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或个人承诺书办理备案手续;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医疗费用垫付报销
(1)门诊垫付医疗费审核
门(急)诊收费票据原件或套打电子票据或票据补支相关材料;与票据相对应的费用清单原件;与药费收据相对应的处方底联原件;诊断证明(异地急诊人员提供),必要时提供病历等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医院盖章或确认)
(2)住院垫付医疗费审核
住院收费票据原件或套打电子票据或票据补支相关材料;与票据相对应的费用清单原件(汇总明细);诊断证明原件或住院病案首页与出院记录复印件
(七)城镇职工个人参保缴费(牵头部门:社保红桥分中心)
1.并联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缴纳养老保险
2.办理条件:
年满16周岁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灵活就业的人员,可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保险。
3.要件材料:
本人持身份证或户口簿。
(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牵头部门:红桥区教育局)
1.并联事项:
学生资助发放;生源地学生信用助学贷款在线申请服务
2.办理条件:
申请学生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国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学籍: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户籍: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区;
信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家庭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其他: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共同借款人应符合条件:
与借款学生的关系: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的父母;2.如果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年龄: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户籍: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区;
其他:1.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2.如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此种情况下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区,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区级资助管理部门办理。
3.要件材料:
(1)学生身份证原件
(2)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3)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学信网证明)原件
(4)《申请表》原件
(5)户口簿原件(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原件
(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红桥区商务局)
1.并联事项:
企业登记注册;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法人企业
2.办理条件: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其他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且下列条件均不符合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十)本市城镇住房出租人补贴服务(牵头部门:红桥区住建委)
1.并联事项:本市城镇住房出租人信息确认;向本市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给予补贴。
2.办理条件:
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个人或自持租赁住房的企业(简称:出租人)将住房出租给本市领取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简称:承租人),且按有关规定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出租期限满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领取补贴。
3.要件材料:
出租人及承租人二代身份证;自持租赁住房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出租人户口簿;
对于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无法查询调取的住房信息,提供出租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相关可以证明合法权属的证件;
出租人本人开立的一般结算性账户信息,自持租赁住房企业提供单位账户信息。
市属委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