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
1.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2.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 政府工作报告。
6.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0.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12.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其他监督检查情况。
14. 区人民政府重大会议报道。
15. 区人民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16.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7.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8.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9.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20. 其他服务事项。
21. 依法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方式。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红桥区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网址为http://www.tjhq.gov.cn)、微信公众号“美丽红桥”。
(二)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以及区人民政府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查阅场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查阅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提出申请。
(一) 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领取,也可在红桥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www.tjhq.gov.cn。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 书面提出申请
(1) 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红桥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tjhq.gov.cn)上填写电子版《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电子邮箱。
(2)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 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2. 口头提出申请。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3. 提出申请的要求。
(1)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 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3)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交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4)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5) 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二) 申请的受理。
1.受理的机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2号
联系电话:022-26372038
传真号码:022-26372038
邮政编码:300131
网上受理:http://www.tjhq.gov.cn/
2. 受理的原则。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接受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 申请的答复。
1. 答复的期限。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 一般情况的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上述情况,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3. 特殊情况的答复。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同一申请人向区人民政府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4. 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中的要求,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科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通信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2号
邮政编码:300131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传真):022-26372038
电子邮箱:hqqzfbgs01@tj.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的提出”。)
五、监督和保障
(一) 信息更正。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 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1. 行政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投诉电话:022-26372038
传真号码:022-26372038
通信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2号
邮政编码:300131
电子邮箱:hqqzfbgs01@tj.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的提出”。)
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红桥区监察机关举报
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投诉电话:022-26372038
传真号码:022-26372038
通信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2号
邮政编码:300131
电子邮箱:hqqzfbgs01@tj.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的提出”。)
(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