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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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投靠父母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 发布时间:2023-01-06 18:00

外省市户籍公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来津居住满6个月,其成年子女为我市常住户口,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准予在津落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所需材料: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的,还须提供退休证明或领取退休金相关手续;

3.申请人《天津市居住证》或超过6个月的居住登记证明(内部查询确认);

4.在津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5.能够证明申请人与在津成年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个人档案等);

6.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7.房屋产权证明;

8.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9.申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材料(通过要件5能够证实的,无须重复提交)。

特殊情形:

1.符合投靠子女落户条件的,既可以向本人或配偶名下合法产权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也可以向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申报。

2.外省市投靠子女落户申请人可单独办理,也可夫妻同时申报。

3.申请人的成年子女系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驻津现役军人(含现役军官和三级军士长以上军士),可以凭有效期内的现役军人证件,参照本政策办理投靠子女落户。

4.对投靠子女涉及申请人再婚配偶迁移的,应当按照外省市投靠配偶政策办理;涉及申请人18周岁(含)以下子女随迁的,须符合我市现行的外省市投靠父母政策条件,提交政策规定的相关手续材料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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