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我市户籍人员,因上学、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等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落户,现已返乡回津稳定就业创业或退休返津稳定居住生活,在津具有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逐级报分局审核后办理。
所需材料: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天津市居住证》或超过6个月的居住登记证明(内部查询确认);
4.申请人由我市迁出户口记录(能够内部查询确认的免予提交);
5.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保超过6个月的记录,且同期外省市无缴纳社保记录(内部协调人社部门核实确认);对退休返津居住生活的,须提供退休证明或领取退休金的相关手续;
6.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7.房屋产权证明;
8.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9.落户人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市属委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