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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桥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7-13 15:41
政策原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红桥区临时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在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红桥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细化各部门责任分工。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区临时救助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家庭学生教育救助工作,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按照我市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家庭人员就业帮扶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救助资金。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合力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二)细化临时救助支出型救助标准。一是将《办法》规定的针对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供养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细化为便于执行的具体档位。二是基于便民利民、救急救难的原则,依据《办法》要求,提升街道办事处审批额度,将街道办事处急难型生活救助标准审批额度提升至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急难型医疗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同时,将街道办事处支出型救助标准审批额度提升至不超过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明确对遭遇特殊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实施“一事一议”的议事方式。一是对于有特殊困难且救助金额超过急难型救助标准上限的急难型救助对象,由街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予以救助并报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备案。二是对于救助金额超出对应救助标准进行跨档救助的支出型救助对象,由街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予以救助。三是对于救助金额超出支出型救助标准的救助对象,由街、区两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逐级讨论通过后由街道予以审批。

  通过制定《细则》,进一步对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标准进行规范,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区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性,更好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真正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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