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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结合红桥区实际,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制定了《红桥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背景
2019年5月8日,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0年10月1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区司法局起草了《红桥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
二、制定《实施办法》过程
区司法局认真研究了国务院和我市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要求,结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红桥政发〔2020〕8号),形成了《红桥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全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广泛征求了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实施办法》。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红桥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分为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决策流程、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决策后评估、决策调整、法律责任九个部分,主要体现了以下要求: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的要求。二是本着简洁明了、务实管用的原则,对国家和我市已有明确要求的,不再重复规定。对实践中可操作性指引不明确,或容易被忽视的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三是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监督,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做好决策事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区司法局负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做好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工作;区审计局按照规定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计监督;区政府办、区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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