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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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60001607176/2020-0060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红桥政发〔2020〕13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红桥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红桥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已于2020122日经区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201211


  

红桥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2020年第19号令)《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红桥政发〔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区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程序适用本办法。    

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程序,参照本办法。    

二、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做好决策事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拟订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    

区司法局负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做好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工作。    

区审计局按照规定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计监督。    

区政府办、区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我区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区政府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区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兼顾计划性与应急性,组织拟订决策事项目录、具体标准,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决策流程    

(一)决策启动    

区政府领导人员、区政府所属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均可以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决策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区政府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政府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指定;    

2.区政府所属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研究论证;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指定。    

区政府交有关部门对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明确完成时限。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由区政府明确牵头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合法性审查的组织开展等具体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经论证分析认为决策事项建议理由充分、解决问题方案可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形成决策草案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制定依据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或存在争议的事项,应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报请区政府启动决策程序。

(二)    公众参与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还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决策事项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区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媒体专访、政务新媒体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中有关程序规定进行。    

(三)专家论证    

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制定、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家遴选、考核和退出机制。也可以使用市政府建立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决策承办单位对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和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时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并提供书面论证意见,意见上应当署名、盖章,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论证过程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对于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开展风险评估后要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区政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以下原则作出决策:对于高风险的,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草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对于中风险的,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于低风险且风险可控的,作出实施的决策。    

风险评估过程应严格按照《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应对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以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收集的意见进行全面梳理、综合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决策草案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并形成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司法局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讨论决策。决策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向区司法局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或情况说明);    

2.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盖公章);    

3.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4.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主要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5.区司法局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报送材料需填写《合法性审查材料清单》,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以“关于对××××(事项名称)送请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函”的方式随上述材料一并发送至司法局。同时,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区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需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六)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承办单位提交区政府讨论决策草案,除需提供合法性审核需提交的15项资料外,还应向区政府报送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如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等。    

决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区政府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并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决定应当如实记录。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区委请示报告。决策过程应严格按照《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决策公布    

决策机关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区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有线台等途径及时对外公布决策事项。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区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六、决策执行    

区政府应当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办、区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对决策执行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决策后评估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确定评估单位并组织决策后评估:    

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2.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3.区政府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组织风险评估的承办单位除外。并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八、决策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应当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策执行单位的报告。情况紧急的,区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区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拟作适当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提交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拟作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九、法律责任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具体参照《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区原有文件中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件:合法性审查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