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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1-06-16 18:25
政策原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红桥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背景是什么?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幼有所育”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方针原则、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标志着婴幼儿照护服务进入落地实施的新阶段。2020年8月7日,天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了红桥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二、我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目标是什么?

2020年,完成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摸底调查,初步建立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工作机制。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发动社会力量,鼓励建设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启动试点建设工作,确定1至2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025年,全区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广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如何界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指在婴幼儿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受托对婴幼儿提供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等。

托育机构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四、我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是鼓励和指导家庭婴幼儿照护,二是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三是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四是依法依规规范托育服务

五、我区从哪几个方面鼓励和指导家庭婴幼儿照护?

(一)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岗位需求。

(二)宣传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加强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指导服务,提高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

六、我区从哪几个方面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及活动设施,并做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推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7围。

(二)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原则上按照不少于4托位/千人的标准,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限期完成建设。

七、我区从哪几个方面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兴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二)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对于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减征、免征相关税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7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八、我区从哪几个方面依法依规规范托育服务

(一)按照《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托幼机构性质,做好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落实备案制度。

(二)托育机构应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保卫以及保障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托幼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定期指导与检查,督促落实卫生保健、消毒、传染病防控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日常综合监管,及时掌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行为。

九、托育机构如何进行登记?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应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应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应向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并在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

十、托育机构如何进行备案?

托育机构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应提供出租房的不动产权证明以及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区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且评价为“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托育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提交由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对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哪些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保安人员应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天津市《实施细则》规定: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保健人员和保安人员等工作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心健康,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资格条件。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尊重婴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婴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十二、对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哪些要求?

(一)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托育机构应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保卫以及保障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二)托育机构应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实施封闭式管理,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和全面覆盖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及与外部联通的出入口监控系统,保障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三)托育机构应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四)托育机构应采取措施保障婴幼儿的人身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在危及婴幼儿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托育服务活动。托育机构安排婴幼儿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有利于婴幼儿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十三、对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有哪些要求?

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卫生保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卫生保健管理规定。托育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卫生保健工作规定,建立卫生保健健康检查、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防控与管理、常见病预防与管理等制度,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

托育机构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据相关规定,提供餐食服务。为婴幼儿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食品应留样48小时,确保食品安全。

十四、如何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红桥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引导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二)强化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支持体系,落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对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减征、免征相关税费。鼓励利用低效用地、闲置土地、兼容用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三)强化综合监管。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工程建议、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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