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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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60001607251/2021-0005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红桥政办发〔2021〕2号
主    题 :
卫生健康\医疗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红桥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红桥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推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普惠优先、科学规范”的总体思路,建立属地为主、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不同层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推动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为有照护需求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把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放在首要位置,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在市政府领导下,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实际情况和群众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发展目标

按照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摸底调查结果,逐步建立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工作机制。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建设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推动试点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到2025年,全区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广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四、主要任务

(一)鼓励和指导家庭婴幼儿照护

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岗位需求。(区人社局、区妇联)

宣传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加强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指导服务,提高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妇联、团区委)

(二)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及活动设施,并做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推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区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红桥分局、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在新建小区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原则上按照不少于4托位/千人的标准,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限期完成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红桥分局、区住房建设委)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兴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区总工会、区教育局)

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对于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减征、免征相关税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

(四)依法依规规范托育服务

按照《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托幼机构性质,做好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落实备案制度。(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政务服务办)

托育机构应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保卫以及保障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托幼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定期指导与检查,督促落实卫生保健、消毒、传染病防控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日常综合监管,及时掌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行为。(公安红桥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街道办事处)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红桥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引导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红桥分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红桥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局、区人社局、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区税务局、区商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和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办公室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日常工作,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照护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政策支持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支持体系,落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对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减征、免征相关税费。鼓励利用低效用地、闲置土地、兼容用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三)强化综合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工程建议、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严防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