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红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红环罚字[2020]20005号
天津石油集团红桥石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700407573P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与光荣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刘世伦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4月22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有效证件后,对红桥区天平北路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负责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该加油站于2019年11月开始重新建设,现已完成。经查该单位新建天平路加油站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项目总投资额为151.2338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天津市红桥区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
2.天津市红桥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天津市红桥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通知书(津红环询字【2020】2000422-1号)及送达回证。
4. 天津市红桥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 天津市红桥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红环责字【2020】2000422-1号)及送达回证。
6.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8. 授权委托书(天津石油集团红桥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伦授权委托程天海)。
9. 被委托人程天海身份证复印件。
10.《城区分公司天平北路加油站施工合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日以《天津市红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红环告字[2020] 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3%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肆万伍仟肆佰元;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规定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
2、建议天津石油集团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