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印发
红桥区关于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通告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全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清明节即将到来之际,现将《红桥区关于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7日
红桥区关于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通告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全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清明节即将到来之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红桥区全境范围内为禁止露天焚烧区域。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以下物质:
(一)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和烟尘的物质;
(二)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内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
三、各街道办事处、西站站区办作为禁烧工作执法主体,负责各自区域内禁烧执法工作,区民政部门对禁止焚烧祭祀用品问题进行专业指导,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各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由各街道办事处、西站站区办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经各街道办事处、西站站区办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因露天焚烧行为,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因露天焚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不听劝阻,故意露天焚烧,拒绝或阻碍禁烧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九、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在禁烧区内的露天焚烧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
咸阳北路街道办事处:26510668;
双环邨街道办事处:26683817;
丁字沽街道办事处:26589169;
西沽街道办事处:86513580;
西于庄街道办事处:86513651;
邵公庄街道办事处:27324903;
芥园街道办事处:27580464;
三条石街道办事处:白天:87738283 夜间:87738638;
铃铛阁街道办事处:58529127;
和苑街道办事处:18526115077;
西站站区办:27718618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