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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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红桥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60001607176/2020-0025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红桥政发〔2020〕10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市场监管\市场秩序;应急管理\应急工作;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红桥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红桥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    


红桥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以全面贯彻落实《规定》,推进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目标,不断完善我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全面提升我区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化水平。    

二、总体要求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以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为原则,切实推动《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在红桥区落实落地。    

三、区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一)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3.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鼓励政府工作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    

(二)区应急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每年将区消防救援支队确定的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红桥分局确定的辖区管辖单位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3.将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辖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    

(三)区消防救援支队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按计划开展双随机检查,将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3.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4.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者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5.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组织开展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区住房建设委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并严格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    

2.依法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3.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4.指导业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并对改造后的消防设施设置专职从业人员进行巡检及维护,实现长效管理。    

(五)区市场监管局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2.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3.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依法对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    

(六)公安红桥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七)红桥交警支队履行下列职责:    

执勤警力及时疏导社会车辆,给予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优先通行,依法清理违法停占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的机动车辆,对火灾现场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实施交通管制,配合做好机动车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区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积极督促整改本系统内火灾隐患。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及灭火疏散演习,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纳入日常教学日程,对中小学校每学期不少于两课时。    

(九)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区人社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十一)规划资源红桥分局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预留消防站用地,配合对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进行技术审查。    

(十二)区文化和旅游局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2.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3.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及火灾隐患排查。    

4.推动条件允许的文物保护单位加装消防设施。    

5.支持文化艺术团体开展消防文艺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及消防安全常识。    

(十三)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对氧气站、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危废储存室等部位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十四)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加强管理。    

(十五)区科技局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指导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十六)区司法局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十七)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十八)区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商务楼宇及大型商贸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二十)区人防办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区体育局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十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职责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三)区政府国资委配合所监管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内容。    

(二十四)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履行下列职责: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    

四、各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1.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2.根据属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3.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明确各级网格人员职责,组织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对居民社区和社会单位组织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以及初起火灾的扑救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提高辖区消防安全水平。    

4.指导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加强联勤联动工作。    

5.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6.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统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职权。    

五、有关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以及初起火灾的扑救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    

2.定期组织对居民住宅区、沿街门店等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发现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各街道办事处报告。    

3.协助各街道办事处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行为。    

4.落实微型消防站或者志愿消防队的人员配置、器材维护和培训演练工作,确保工作开展。    

(二)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    

(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抽调精兵强将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提高红桥区消防安全社会化水平。    

(二)集中学习,做好宣传。要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宣传方案,迅速掀起学习热潮,自觉用《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指导推动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多种渠道,积极营造氛围,使维护消防安全的理念深入人心,达成共识。    

(三)细化分工,落实责任。要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层层推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地。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结合行业特点和突出问题,制定完善消防标准化管理规定,提升行业消防管理整体水平。    

(四)加强沟通,严格奖惩。为全面督促推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工作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自身职责,对工作滞后及不履行职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