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红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规〔2021〕1号)相关要求,经红桥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天津市红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红桥政规〔2021〕1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2.2区专项与联合应急指挥机构”中“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牵头组建部门,由牵头组建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完善相关支撑文件,督促、检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策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修改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牵头组建的部门(单位),作为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支撑文件,督促、检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策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二、将“3.7.2指挥协调措施(3)启动三级应急响应”中“成立区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区应急委有关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协调调度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协助事发街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修改为“成立区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协调调度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协助事发街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将“3.7.2指挥协调措施(4)启动四级应急响应”中“相关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协调调度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协助事发街或企业、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修改为“成立区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相关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协调调度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协助事发街或企业、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天津市红桥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根据以上修改做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天津市红桥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