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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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6MB1E41034U/2020-0056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红桥政办发〔2019〕1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桥区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红桥区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23    


天津市红桥区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市委“一号改革创新工程”,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现就区属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等有关单位的行政工作事务进入社区实行准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立足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以新型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为目标,以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为重点,按照“优化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明确社区工作事项清单,通过准入制度建设,理顺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等有关单位与街道、社区的关系,规范社区应有职责,提高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服务效能。    

二、准入原则    

(一)依法准入,严格把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厘清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意见》等规定,凡属法律法规明文要求下沉社区的工作事项,可不经审核批准直接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无明文要求的,均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社区。      

(二)明确定位,厘清职责。依法完善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职能,凡属社区自治性的管理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自主管理;凡属有关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任务,不得随意下达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凡未经审批的工作事务,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使工作事项进社区规范有序。      

(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凡经审批进入社区的行政事项,应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间和拨付的工作经费,确保责权利一致。完全下放的,同步匹配相应财权;未完全下放的,相应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相应工作职责,不得擅自将相应工作交由社区承担。      

(四)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凡进入社区的事项及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服务事项由社区统 一管理,准入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在社区成立相应机构、设立专门场所、加挂名称牌子,面向社区居民的服务事项、工作职责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开栏、服务手册等公告。      

三、审核批准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且确需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进行审核批准。    

(一)申请。由申请单位会商区民政局后,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等佐证材料。      

(二)初审。区政府办公室对申请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初审并进行评估分析,认为确实有必要下沉到社区的工作,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审批。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同意准入的事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接纳工作任务,做好相关服务。对未经审批擅自进入社区的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受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跟踪指导。经批准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由准入单位与各街道协调落实,签订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协议,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准入协议应包含约定的工作内容、范围、目标任务、要求和期限、经费保障等内容。      

(二)畅通退出机制准入单位进入社区工作事项每年由区民政局组织对准入事项进社区后的作用、成效和居民的认可情况等进行考评。准入事项结束或发生变化不适宜继续在社区实施的,由区民政局牵头做好退出报批等工作。      

(三)规范经费保障。经批准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准入单位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条件并进行相应培训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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