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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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红桥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60001607251/2021-0007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红桥政办发〔2021〕6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红桥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红桥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红桥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红桥区积极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提高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能为目标,聚焦困难群体,不断完善救助政策体系,有序拓展救助内涵,努力在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上有所作为,有效的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大力提升了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21〕14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我区社会救助工作水平,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权益。通过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以下简称“权限下放改革),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办事,进一步提升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水平,巩固提升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切实编密织牢民生保障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对下放到街道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确保权限下放改革“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便民利民。从人民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出发点,创新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当好市委、市政府惠民保障举措进家入户的“快递小哥”,着力营造服务热情、为民爱民、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

(三)提升效率。坚持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审核要件,压缩审核确认层级,缩短办理时间,将权限下放改革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改革内容和步骤

在全区范围内选择具备条件的街道,将开展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街道具体实施。

结合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推进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依托“金民工程”社会救助系统,实现审批与监管有效实施。选取邵公庄街道办事处、双环邨街道办事处作为试点单位,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将城乡居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在总结试点成功经验基础上扩大至全区,加快推进审批权下放进程。

(二)职责分工

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21〕14号)相关文件的要求,逐级明确职责,完善组织架构,进一步明确区、街、居三级社会救助工作职能定位。

1.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区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社会救助权限下放改革工作方案,并报请区政府批准;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实施社会救助权限下放改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审核确认后的新增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抽查;负责定期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负责受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信访举报等工作;负责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机构开展入户抽查;负责随时掌握审批权限下放后的政策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各街道办事处:受区民政局委托负责申请受理、初审、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核实、评议公示、审核确认等工作;负责履行好受理、初审、信息比对、调查核实、公示、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和社会救助档案资料管理等职责;负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核确认意见;贯彻落实《红桥区社会救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暂行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负责落实“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具体分工责任落实和监督指导;负责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服务保障能力等因素,及时配备调整充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专(兼)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负责依托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积极落实“五有”(有经办机构、有经办人员、有工作经费、有办公场所、有完善规章制度)工作目标;负责将审核确认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本方案所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是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负责承担社会救助申请受理、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核实、评议公示、确认初审等事务性工作。

本方案所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是指街道负责社会救助各项业务的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承担社会救助确认复审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经办机构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受理、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核实、评议公示、确认初审、政策宣传等工作;负责履行好受理、初审、信息比对、调查核实、公示、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程序;负责做好社会救助档案资料管理等职责;负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核确认意见,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3.各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志愿者做好群众困难的主动发现工作;负责协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做好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的帮办代办等工作;负责落实《进一步强化红桥区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分级探视分类预警实施方案》(红桥民政发〔2021〕8号)文件精神,做好群众困难主动发现工作;负责协助街道做好“红、橙、黄、绿” 分类分级群众困难排查及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区、街两级民政部门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安全监护和生活照料服务。

(三)具体措施

1.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认真落实《天津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依据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丰富完善社会救助物质加服务保障工作模式,增强社会救助的综合效果,提高社会救助的科学性、准确性。逐步健全“大救助”体系,充分发挥各项救助制度的功能作用,强化“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落实,及时受理、转办困难申请事项,真正做到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权限下放改革的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及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结合定期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收入财产核查等方式,强化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检查监管,依托市、区两级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明确收入核对范围、内容、方式、程序、时限及工作规则,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实现精准识别救助对象。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审核确认程序,做到申请受理规范、日常管理规范、资金兑现规范、工作责任规范,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逐步实现及时救助、梯度救助、科学救助。

(四)实施时间

第一阶段:试点工作从2021年9月份启动,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时限为3个月。

第二阶段: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职能落实、优化确认流程、总结经验、改进相关步骤和文书,明年全覆盖在全区推开。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1.基本生活救助  

本方案所指的基本生活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供养和低收入)。申请低保、低收入救助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经办机构提出,也可以委托居委会代为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特困供养应当由本人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审核确认过程中,各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发〔2013〕85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红桥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红桥民政发〔2019〕41号)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社会救助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相关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依法依规签署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授权委托书。

2.临时救助

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通过居委会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一方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各类意外事件的相关材料等。紧急情况下,各街道办事处需先行予以救助,缓解后补齐相关材料。

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可通过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的相关材料;(3)各类意外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材料。(4)家庭成员或申请人收入、财产等相关材料。

材料齐备的,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红桥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红桥政办发〔2020〕8号)文件标准和程序受理相关救助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依法依规签署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的授权委托书;材料不齐备的,经办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确认

1.基本生活救助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低保、低收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理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开展逐户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信息核对。经办机构应对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签署的授权文书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报送区级核对机构。区级核对机构审核无误后,委托市级核对机构开展信息核对。市级核对机构接到区级核对机构委托后,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信息核对工作并出具核对报告。核对报告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申请人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条件的,经办机构应下发书面告知书。申请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须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的,经办机构将材料报送至管理部门,经街道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不予确认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社会救助不予确认的决定书。

(2)开展调查。申请人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社会救助认定条件的,经办机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入户调查表应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和经济状况,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本次申请。

(3)审核公示。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审核确认表并及时在居委会的信息公开栏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初审确认结果。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间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特困供养必须开展民主评议。对公示有异议的,经办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重新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或个人,经办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确认意见,并重新公示。

(4)确认决定。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管理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相关材料,提出确认复审意见、经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至街道社会救助分管领导。街道分管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享受低保、特困供养和低收入待遇的,要通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并于当月 25 日前将花名册和月报表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低保、低收入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对确认给予低保、特困供养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同时确定其享受的具体保障金额,及时送达确认决定书。以书面方式告知低保、特困供养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必须严格履行主动报告义务。对确认给予特困供养的人员,应同时确立照料供养方式、指定照料服务人、设定照料监护模式、明确照料监护责任、签订委托照料协议。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街道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区级备案管理。区民政局结合天津社会救助业务平台数据,对街道报送的花名册和月报表进行备案审查。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社会救助政策准确落实。

2.临时救助

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1)对于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实施先行救助,确保申请24小时到位,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2)其他急难情形,经办机构须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意外事件发生情况、遭遇困难程度、救助需求等信息,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送至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提出确认意见,经街道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做出确认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对象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对象为低保、特困、低收入的,一般在受理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其他申请对象,应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一般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三)设立议事机构

1.基本生活救助

为及时处理基本生活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具有争议事项,各街道办事处须在社区居委会的配合下,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比对、入户调查、信函索证、邻里访问等形式,对其家庭存在实际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街道设立的议事协商机构解决具有争议事项,并报街道班子会议审议通过。

(1)街道议事协商机构设立

各街道办事处须设立由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分管领导、街道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街道社会救助审批确认议事协商机构,一般为5—7人。负责对有争议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形成综合意见报告,经由街道分管社会救助领导签批确认。

(2)组织开展评议

各街道办事处须制定议事协商机构的议事规则,定期组织议事机构对困难家庭享受救助情形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做出评议结论,形成会议纪要,评议结果须报街道班子会审议通过。

(3)评议结果运用

议事协商机构须将评议结果及时反馈至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根据评议结果街道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社会救助资格做出认定。议事协商机构会议纪要须存入救助家庭档案备查。

2.临时救助

各街道办事处在实施临时救助过程中须严格执行《红桥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红桥政办发〔2020〕8号)的标准和程序。按照天津市民政局权限下放改革工作要求,特将文件中原需由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讨论备案的临时救助个案审批备案权限下放至各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

(1)对于临时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红桥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红桥政办发〔2020〕8号)救助标准上限,如有特殊情况,报街道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确定救助金额,经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后,报街道班子会审议通过。

(2)对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支出型救助对象,超出对应救助标准进行跨档救助的,可通过街道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确定救助标准,经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后,报街道班子会审议通过。

(3)各街道办事处对于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情形的群众困难,要严格按照急难型临时救助工作要求,及时高效予以救助,不得推诿。要采取“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的方式,在24小时内予以解决,及时帮助群众解决困难,最大程度避免触及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四)资金发放及备案

1.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采取当月审批确认、次月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将低保、低收入救助金、特困人员供养金、照料护理费等救助金足额发放至社会救助对象个人或其委托照料人账户。管理部门须每月将新增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档案及各项基本社会救助情况汇总表报区民政局备案。

2.临时救助资金。一般实行社会化发放,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采取现金或实物发放,在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管理部门须每月将临时救助情况进行汇总,报区民政局备案,将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并申请及时补足。

(五)动态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必须对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动态报告制度并根据家庭类别,街道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每半年或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其中每月入户走访不得少于应复审对象的30%。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变更或终止社会救助意见,明确相应社会救助资金的增发、减发或者停发金额,报送至街道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由街道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全面审查材料和相关意见,提出审批意见。经街道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作出终止或变更决定。街道负责追缴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有关工作。区民政局对动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每月对新审核确认的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档案进行抽查,金民系统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通过电话访问、入户调查、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入户等多种方式,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新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情况。对近亲属备案低保家庭实行100%入户调查。其他社会救助对象按实际情况及时开展材料审查、对象抽查等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社会救助业务委托街道实施后规范、安全、高效运行,努力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维护社会救助政策严肃性。此项工作是方便困难群众的重要惠民措施,有利于提高街道服务能力水平,有利于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有利于增强审核时效性。各街道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权限下放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工作实效。

(二)强化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涉及部门多,要充分发挥红桥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区民政局牵头监督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加大资金保障、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解决下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经费保障,强化工作保障

各街道必须建立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方案,同时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按照救助对象数量、服务保障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充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专(兼)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依托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推动“五有”(有经办机构、有经办人员、有工作经费、有办公场所、有完善规章制度)工作目标落实,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

(四)坚持统筹推进,加强监管指导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区民政局在下放社会救助审核权限、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审核时限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审核权限下放后规范有序运行。

六、其他事项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统一由街道制发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发〔2013〕8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3号)等文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