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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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煤炭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60001607251/2023-0003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红桥政办函〔2018〕11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市容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桥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煤炭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红桥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煤炭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落实。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红桥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煤炭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确保我区无散煤污染,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加快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结合我区煤炭经营和使用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规定》和《天津市2018年煤炭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坚持目标导向,本着“主责明确、全面清理、查处无照、打击流动、确保清零”的原则,坚持不懈、驰而不息对煤炭进行整治,切实巩固我区煤炭“清零”成果。

二、整治重点

(一)严格控制新增煤炭经营户

本区不再审批新增煤炭实际经营户。对仅从事贸易、非实际经营煤炭的,需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商务部门确认同意后,再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二)严厉查处无照经营煤炭行为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始终保持查处无照经营煤炭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煤炭违法行为。

(三)坚决打击违规汽运煤炭和流动售煤行为

按照我区统一部署,开展违规汽运煤炭车辆治理。经相关部门认定,对从事汽车运输煤炭的车辆核发通行证,其余车辆一律禁止汽运煤炭。对违反载货汽车禁行规定、超载超限、不符合环保要求等运输煤炭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实施处罚。

(四)治理城区家用散煤

坚决治理城区居民家中采暖、炊事用煤,特别是针对棚户区居民在供暖前提前储煤和流动售煤区域性特点,坚决打击流动售煤行为,坚持严防死守,禁止煤炭进入我区销售和使用。

(五)继续治理全区商业活动散煤和企事业单位散煤

继续加强对全区从事餐饮、洗浴等商业经营活动用散煤和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取暖和食堂用煤的治理,将新增企业和单位作为重点,继续查漏补缺,发现一例、治理一例。推进全区商业活动和企事业单位原有燃煤设施淘汰工作,更换电、气等清洁能源炉具、灶具等设备,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三、责任分工

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规定》等规定的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区市场监管局

1.严把煤炭经营准入关。严格按照《天津市2018年煤炭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除申请在东疆保税港区实际从事煤炭经营外,本市不再审批新增煤炭实际经营户”的要求,不再受理、审批煤炭实际经营户登记。

对仅从事贸易、非实际经营煤炭的,需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商务部门确认同意后,再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将新增煤炭经营户列入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2.继续清理经营范围含“煤炭及其制品”项目的市场主体。继续对经营范围含“煤炭及其制品”项目的市场主体加强监管,加强对煤炭监管档案的动态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和完善。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对执意在禁燃区销售散煤的,无须对煤炭质量进行抽检,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3.依法严厉查处无照经营煤炭行为。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始终保持查处固定场所无照经营煤炭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煤炭违法行为。

(二)区商务委

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的日常监管和动态管理。

1.严格新增市场主体准入,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设置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

3.对经营者未将煤炭存放在商务部门规划的经营性煤炭堆场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煤炭经营企业未依法建立煤炭购销台账并保留两年的行为进行查处。

5.通知本行政区已经办理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主体进行告知性备案。

6.继续治理全区商业活动用散煤。

(三)区环保局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企事业单位散煤,即全区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取暖和食堂用煤等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2.对煤炭存放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档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煤炭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3.对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或者用煤单位违反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用煤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用煤台账并保留两年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区建委

负责治理城区家用散煤,即城区居民家中采暖、炊事用煤。对列入三年棚改计划区域的居民进行煤改电,巩固棚户区家用散煤清零成果。

(五)区综合执法局

1.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经营煤炭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煤炭及其制品的行为并打击查处走街串巷、流动违法售煤的商贩。

2.区和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依规查处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经营煤炭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煤炭及其制品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并打击查处走街串巷、流动违法售煤的商贩。

(六)交管红桥支队

负责查处在红桥区行政区域内无证运输煤炭的车辆。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依照职责积极履行煤炭专项整治中的主体责任,扎实开展煤炭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涉煤违法违规行为,严控我区内煤炭及其制品的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

(二)组建执法队伍。由市场监管、商务、环保、综合执法、公安交管、建委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加强综合整治,负责对煤炭实际经营户进行清理,查处销售不合格煤炭和无照经营煤炭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流动售煤及煤炭不按规定存放等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坚持联合执法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多措并举,严管重罚,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和整治效果。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部门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请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有关信息填写在附件2,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各单位联络员负责相关信息的报送,将本单位的工作信息于每月25日前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电子邮箱:hqscjgjcdd@163.com;传真:26374203;联系电话:86513967)

附件:1.红桥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煤炭专项整治行动方任务分工表

2.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煤炭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人员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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