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红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红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按照“平急结合”的原则,推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以上,削减污染峰值,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
1.2.2 本市有关规定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规〔2021〕1号)、《天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个保卫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津污防攻坚指〔2022〕2 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9号)。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红桥区行政区域内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
本方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方案。
2 组织机构构成
2.1 指挥机构
红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统筹制定全区重污染天气政策措施,研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意见,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红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适时组织修订《红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制定减排措施;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开展落实情况;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组织本区电视、报刊等媒体及“美丽红桥”等政务新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开展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查检查;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更新保障类清单;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更新房屋市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等施工项目以及土地储备项目扬尘源清单及保障类工程清单、货车白名单;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
区城市管理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更新城市道路维修、园林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施工项目扬尘源清单及保障类工程清单、货车白名单;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
区卫生健康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更新医疗卫生保障货车白名单。
区教育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学校、幼儿园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定期更新教育领域货车白名单。
红桥交警支队: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做好车辆限行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车辆信息,确保纳入货车白名单的车辆正常通行;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定期更新商务领域保障类企业清单和货车白名单。
各街道办事处、西站站区办:编制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源、扬尘源、用车大户等减排清单及保障类清单,并组织落实;牵头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在厂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公示减排措施;落实本方案以及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3 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日AQI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 预警信息发布
接到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或区政府协同办公网邮件系统向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并利用微信或手机短信向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区委宣传部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及“美丽红桥”等政务新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接到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后按照启动程序进行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级别,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用车大户、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启动应急响应,并进行督查检查。
4.3 减排措施要求
4.3.1 基本管理要求。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部署及时更新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基本管理要求。
4.3.2 实施差异化应急管控。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要求,根据排污许可、污染源普查等信息,对本行政区域内涉气工业企业进行动态排查,如有新增相关企业,根据不同的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分类实施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通过采取减少或停止货物运输的方式,对重型载货车辆(新能源汽车除外)实施移动源差异化管理。
4.3.3 建立保障类清单。依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建立保障类清单,在允许范围内实施自主减排。
4.4 响应措施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期间严格落实《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应的响应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Ⅰ级响应时,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召开会议,组织开展指挥调度;Ⅱ级或Ⅲ级响应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根据应急需要,部署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组织对全区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对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和幼儿园、用车大户和道路运输企业等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根据我区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针对性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4.4.1 Ⅲ级响应处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全区工业企业,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和重型载货车辆运输管理措施(载货白名单车辆除外);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区施工工地、企事业单位执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规定情况开展督查检查。
区住房建设委:组织混凝土搅拌站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等施工项目以及土地储备项目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严格执行禁用区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规定,并开展督查检查;配合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等施工项目以及土地储备项目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城市道路维修、园林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施工项目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燃气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严格执行禁用区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规定,并开展督查检查;组织全区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配合做好城市道路维修、园林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施工项目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等问题进行处置;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加大吸扫作业力度;推动各街道办事处、西站站区办加大露天烧烤巡查力度。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区教育局:科学组织学校、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红桥交警支队:依据职责权限,落实关于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管理措施;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并做好纳入货车白名单车辆的正常通行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西站站区办:落实本方案以及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措施;组织对本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4.4.2 Ⅱ级响应处置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Ⅲ级响应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督促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
各街道办事处、西站站区办: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
4.4.3 Ⅰ级响应处置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Ⅱ级响应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开展督查检查。
区住房建设委:组织本领域施工项目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配合做好本领域施工项目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城市道路维修、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施工项目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配合做好本领域施工项目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
红桥交警支队:依据职责权限,落实关于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的管理措施;加强车辆限行措施的宣传引导。
区教育局: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学校、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各街道办事处、西站站区办: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组织开展督查检查。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次日16:00前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领域、本辖区应急响应过程和措施落实情况总结。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全区应急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总结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督导,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落实,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报送等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
6.2 经费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6.3 物资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提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各类人员装备、车辆、设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和数量,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4 执法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协同联动,加大执法力度,精准查核强制性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严厉惩处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6:00前将执法检查情况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
区委宣传部牵头,联合区生态环境局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手段,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 应急演练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安排,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7.3 应急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7.4 责任追究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响应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相关规定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8 附则
8.1 方案修订
本方案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以及出现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本方案进行修订。
8.2 方案备案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9月底、12月底将工业源、扬尘源、用车大户等减排清单及保障类清单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整理后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 方案解释
本方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8.4 方案实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红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红污防攻坚指办〔20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