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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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发放实施细则
来源: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05-15 11:00

    根据《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54号)、《关于做好我市8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11〕72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困难老年人增加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的意见》(津民发〔2012〕67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7〕16号)和《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津民发〔2017〕70号)等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管理,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细则如下:

    一、补贴享受范围

(一)具有红桥区户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收入家庭救助和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

(二)具有红桥区户籍,年龄在8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市级劳动模范、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和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的统称。根据补贴对象所需的照料程度,划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其中轻度补贴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200元(居家养老服务生活补贴100元,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100元);中度补贴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400元(居家养老服务生活补贴200元,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200元);重度补贴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600元(居家养老服务生活补贴300元,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300元)。

三、补贴对象认定

(一)年龄认定

年龄以老年人身份证为准,计算到月。

(二)身份认定

具有红桥区户籍,且同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指持有有效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及该《领取证》明确的年满60周岁的其他家庭享受成员。

2.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指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城乡居民低收入救助证》的人员及该《救助证》明确的年满60周岁的家庭享受成员。

3. 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持有有效的《残疾军人证》或《定期抚恤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人员。

4.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指持有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开具的独生子女父母证明材料的人员。

5.市级(省、部级)劳动模范指持市总工会出具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证明的人员。 

6.空巢老人指未与其法定赡养人共同生活或无法定赡养人、抚养关系的老年人,包括夫妻共同居住和单身居住的老年人。

7.失能老人是指生活完全或部分不能自理,必须依赖他人照护的老年人。

(三)经济状况认定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收入家庭救助和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需核定家庭人均收入。

2. 年龄在8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市级劳动模范、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需核定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1)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同一户籍、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2) 家庭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通过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奖金、津贴、各种补贴,个人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取得的报酬,个人通过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

经营性净收入指办实体获得的收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手工业等经济收入,中介费、转包承包收入、专利人将其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有偿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财产性收入指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红利收入、土地征用补偿。

转移性收入指养老金(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养老待遇、救济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接受遗产、赠送、房屋买卖收益等。

上述收入将主要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和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凭证。

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科技成果奖、独生子女奖励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丧葬(补助)费以及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3)申请人收入计算:

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参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民发【2008】64号)执行。本文件有效期内,如遇市、区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文件标准执行。

(四)照料等级认定

申请补贴老人的评估工作由第三方评估组织负责。评估工作依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来进行。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

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范围的老年人,应在每月4日前,向户籍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红桥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红桥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申请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红桥区户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收入家庭救助和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天津市城乡居民低收入救助证》、《残疾证》《残疾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等前文所述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和赡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具有红桥区户籍,年龄在8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市级劳动模范、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身份认定材料、家庭成员相关材料、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及其它必要佐证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由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代理人委托授权书原件一份。赡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

1、社区居委会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进行核算,合格后,将申报材料复印件两套上报街道。

2、各街道对社区居委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并于每月7日(遇六日或法定节假日以实际通知为准)到区民政局召开联席审批会议,对本月新增补贴材料进行联审。联审完毕,各街道将新增加的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老年人的申请材料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明细表》(附件10)报送到区民政局。

(三)评估

    1.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区民政局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估任务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评估。

    2. 评估工作应在老人及其家属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每次参与评估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2人。不参加评估的不能领取该项补贴。

    3. 第三方评估机构于每月15日前出具评估结果,确定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并将评估报告反馈到区民政局。评估结果未达到轻度的视为不符合该项补贴的领取条件。

(四)公示

各街道根据评估和初审结果,将《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审核公示》(附件12)在户籍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评估等级。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应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在户籍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街道和区民政局审核批准。

(五)审批

初审、联审、评估、公示合格后,各街道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进行核准和审批,每月25日前上报《关于申请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请款报告》(附件7)、《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统计表》(附件4)、《红桥区民政事业报销汇总表》(各街专用),《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人员情况增减变化表》(附件5)、《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享受人员明细表》(附件6)纸质版。审批合格后,区民政局将审批结果告知街道,街道通知申请补贴对象自行办理银行卡。

(六)发放

区民政局于次月1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统一将补贴款划拨到各街道。由各街道在20日前拨付到老人银行卡。

(七)建立档案

各街道按照区民政局提供的《60岁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档案目录》(附件8)、《80岁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档案目录》(附件9)整理材料,要专门立卷存放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对象的档案,留存每月签字佐证材料、全套申请材料以及复核的有关材料等。做到一人一册,由各街道安排统一管理。

(八)动态管理

    1.补贴对象需要变更照料等级的,补贴对象需提供身体状况变化的佐证材料,如没有发生变化,可不再重复提供。需填写《红桥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变更审批表》(附件2) ,申请变更时间节点、程序和标准与新增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要求一致。

    2.老人户籍地、居住地址、联系人等与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登记变更并提供变更证明材料。

    3.因去世或户籍迁出红桥区等其他原因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老人,家属或本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原申请居委会,经民政局批准后办理核减手续,并于每月7日前上报《取消红桥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申请表》(附件3)、于老人不符合条件的次月停发补贴,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4.街道或居委会发现老人去世或户籍迁出等原因不再符合继续享受补贴条件等情况,应立即进行核实,经区民政局批准后办理核减处理,填写上报《取消红桥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申请表》(附件3),并对误领、冒领、多领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

五、复核工作

(一)集中复核时间

每年8月份集中开展复核(当年5月份以后享受的补贴对象,无需复核)。

(二)复核方式

1、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以及优抚对象的复核

由居委会和街道分两级逐一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老人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填报《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复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附件11),由街道居家养老工作人员、公共服务办公室科长、分管主任签字并加盖街道公章,报区民政局备案。

2、80岁以上各类低收入的老年人

由居委会和街道分两级逐一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老人进行复核,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人员重新核定收入,审核无误后填报《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复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附件11),由街道居家养老工作人员、公共服务办公室科长、分管主任签字并加盖街道公章,报区民政局备案。

3、护理等级复评

护理等级评定工作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

区民政局将街道已经复核的人员名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逐一进行护理等级的复评,如护理等级有变动的,填报红桥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变更审批表(附表2),复评程序与变更等级的程序一致。

4.复评过程中,发现材料不齐的,应要求补贴对象补齐相关材料。补贴对象或其代理人不配合复核和入户调查的、复核调查联系不到补贴对象或其代理人的,补贴暂停发放,直至补贴对象和其代理人取得联系并配合复核,且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后,予以补发。超过3个月的,自第4个月起,补贴对象资格自动注销。补贴对象如仍有需求的话,将按新增人员受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高度重视,把落实好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政策作为帮扶老年人的重要举措,认真履职,抓好落实,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规定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和评估,对补贴对象进行动态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发放,避免发生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的情况。对于通过伪造证明、虚报收入或在身体状况上作假以骗取补贴的,一经核实立即作撤销补贴或调整照料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伪造、虚报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三)加强纪律约束。坚持规范服务,按章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借机吃、拿、卡、要,违反工作纪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由红桥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执行期间如遇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修订。

     

附件:1. 《红桥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 《红桥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变更审批表》

      3. 《取消红桥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申请表》

      4. 《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统计表》

      5. 《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人员情况增减变化表》

      6. 《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享受人员明细表》

7. 《关于申请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请款报告》

8. 《60岁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档案目录》

9. 《80岁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档案目录》

10. 《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明细表》

11. 《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复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

12. 《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审核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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